民間捐獻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或其相關設施予政府者,主辦機關得獎勵之。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8條,如果民間捐獻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或其相關設施予政府,主辦機關可以給予獎勵。這意味著政府可以通過提供獎勵來鼓勵民間捐獻用地或設施,以促進公共建設的進行。這種獎勵可能包括金錢、稅收優惠、使用權或其他形式的回報。這條法條的目的是鼓勵民間參與和支持公共建設項目,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益。 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行政院網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全文
民間捐獻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或其相關設施予政府者,主辦機關得獎勵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捐獻獎勵事宜。 二、為鼓勵民間捐獻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及其相關設施,故參照「都市計畫法」第五十六條、「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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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明定捐獻獎勵事宜。 二、為鼓勵民間捐獻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及其相關設施,故參照「都市計畫法」第五十六條、「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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