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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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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履約爭議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2. 2.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履約爭議調解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3. 3.任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前項調解建議者,應於調解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履約爭議調解會及他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於期限內未以書面表示意見者,視為同意該建議。
  4. 4.履約爭議調解之申請、程序進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8-2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履約爭議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根據此條款,當涉及履約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透過調解來解決爭議。調解必須經由當事人的合意才能成立,若無法達成共識則無法進行調解。 2.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履約爭議調解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根據此條款,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有權利根據他們的職權,以履約爭議調解會的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這意味著調解委員可以提供具體的建議來解決爭議。 3. 任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前項調解建議者,應於調解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履約爭議調解會及他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於期限內未以書面表示意見者,視為同意該建議。 根據此條款,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建議,應在收到調解建議的次日起20天內,以書面向履約爭議調解會和對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如果在期限內未以書面形式表示意見,則視為同意該建議。 4. 履約爭議調解之申請、程序進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此條款,履約爭議調解的申請、程序進行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例如經濟部、內政部等)有權利依據法條制定相應的規則和程序。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 - 司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49號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

立法沿革 1

(1111202 增訂)

履約爭議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履約爭議調解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任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前項調解建議者,應於調解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履約爭議調解會及他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於期限內未以書面表示意見者,視為同意該建議。   履約爭議調解之申請、程序進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明定調解成立、不成立之要件。   三、第二項明定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以調解會名義提出調解建議,以促進當事人達成共識。   四、第三項明定當事人應以書面向履約爭議調解會及他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及未以書面表示意見時之效果。   五、第四項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履約爭議調解之申請、程序進行等相關事項之規則。

  • 合意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112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明定調解成立、不成立之要件。   三、第二項明定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以調解會名義提出調解建議,以促進當事人達成共識。   四、第三項明定當事人應以書面向履約爭議調解會及他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及未以書面表示意見時之效果。   五、第四項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履約爭議調解之申請、程序進行等相關事項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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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8-2 條規定:「履約爭議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