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9 條,民間機構參與的公共建設如果是公用事業者,可以根據下列因素,在投資申請案的財務計畫中制定營運費率的標準、調整時機和方式: 一、規劃、興建、營運和財務等成本支出。 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 三、營運年限。 四、權利金的支付。 五、物價指數水準。 在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前,民間機構擬訂的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和方式,必須經過各相應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然後由主辦機關納入契約並公告之。如果在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需要修改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和方式,必須經過各相應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然後由主辦機關修正投資契約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民間機構參與的公用事業可以根據不同的因素,如成本支出、收入、營運年限、權利金支付和物價指數水準,制定財務計畫中的營運費率標準。這些標準和相關的調整時機和方式需要在投資契約簽訂前經由相關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在契約中公告。如果需要修改這些費率標準和調整方式,在公共建設開始運營後,必須經過公用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並修正相關的投資契約並公告之。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家民間機構參與興建和營運一個公用事業項目,例如建設和經營一個垃圾焚化廠。在投資申請案中,該民間機構需要提供有關成本支出、收入、營運年限、權利金支付和物價指數水準等相關資料,並根據這些因素制定營運費率的標準。這些標準需要在經過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納入投資契約並公告之,以便在公共建設開始運營後收取相應的營運費用。如果在運營過程中需要調整營運費率,則必須經過公用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並修正投資契約並公告相關的調整內容。
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得參照下列因素,於投資申請案財務計畫內擬訂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 一、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 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 三、營運年限。 四、權利金之支付。 五、物價指數水準。 前項民間機構擬訂之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應於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前,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納入契約並公告之。 前項經核定之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於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如有修正必要,應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修正投資契約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公用事業營運費率之訂定及調整。 二、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其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與社會大眾權益息息相關,爰於第一項規定得參照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等因素,於其財務計畫內擬訂,俾資公允。 三、第二項明定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其有關營運費率與調整時機及方式,應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納入投資契約。 四、第三項明定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其於開始營運後費率之調整時機及方式如有修正必要,應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修正投資契約。
一、本條明定公用事業營運費率之訂定及調整。 二、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其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與社會大眾權益息息相關,爰於第一項規定得參照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等因素,於其財務計畫內擬訂,俾資公允。 三、第二項明定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其有關營運費率與調整時機及方式,應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納入投資契約。 四、第三項明定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其於開始營運後費率之調整時機及方式如有修正必要,應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修正投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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