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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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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興建或營運工作,得就該公共建設之全部或一部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9條規定,公共建設的興建或營運工作可以針對整個建設項目或部分進行。這意味著參與公共建設的民間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參與整個建設項目或只參與其中的一部分。 例如,假設有一個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包括興建一座橋梁和相關道路的營運工作。依據第9條的規定,民間機構可以參與整個項目,即同時參與橋梁的興建和道路的營運工作。另外,民間機構也可以只參與橋梁的興建工作或只參與道路的營運工作。這取決於民間機構的能力和興趣以及主辦機關的需求和計劃。

立法沿革 3

(0890114 制定)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新建、擴建、整建(以下簡稱興建)或營運工作,得就該公共建設之全部或一部為之。

立法理由民間機構參與興建及營運之範圍不以全部為限,爰參照「獎參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就該公共建設之全部或一部為之,目前北宜高速公路之頭城、蘇澳段部分,即採行BOT方式進行。

(1041215 修正)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以下簡稱興建)或營運工作,得就該公共建設之全部或一部為之。

立法理由按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從事公共工程建造行為,需依建築法令辦理,爰依建築法第九條建造之定義修正文字,以資明確。

(1111202 修正)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興建或營運工作,得就該公共建設之全部或一部為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明定「興建」定義,酌修文字。

(0890114 制定)

民間機構參與興建及營運之範圍不以全部為限,爰參照「獎參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就該公共建設之全部或一部為之,目前北宜高速公路之頭城、蘇澳段部分,即採行BOT方式進行。

(1041215 修正)

按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從事公共工程建造行為,需依建築法令辦理,爰依建築法第九條建造之定義修正文字,以資明確。

(1111202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明定「興建」定義,酌修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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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9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興建或營運工作,得就該公共建設之全部或一部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