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5 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但有以下幾種情況不在此限: 1. 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的公司。 2. 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的公司。 3. 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簽署的國際組織條約,其會員國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時,該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已經滿五年且在最近五年內參與的工程技術顧問業務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4.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領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的技術顧問機構,其董事長或代表人原本並非由執業技師擔任,但該公司所置執業技師達三人以上,或是置業技師為二人且其中一人為公司經理人、另一人為公司股東。 此外,根據第 5 條第 2 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置執業技師,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七年以上的工程實務經驗,且其中要有至少二年的時間負責專案工程業務。同時,根據第 5 條第 3 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根據登記營業範圍的各類科別,至少要置一名以上的執業技師。 以上的解釋根據最新版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相關的範例和資料可以從該法規的實務應用中找到。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但下列公司,不在此限: 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者。 二、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者。 三、我國依平等互惠原則簽署國際組織之條約,其會員國在我國設立從屬公司或分公司時,該外國公司在本國設立登記滿五年,且最近五年內承攬國內外工程技術顧問業務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其董事長或代表人原非由執業技師擔任,而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三人以上,或其所置執業技師為二人且其中一人為公司經理人,另一人為公司股東者。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置執業技師,應有一人具七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且其中二年以上須負責專案工程業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登記營業範圍之各類科別,各置執業技師一人以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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