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買回土地時,其地價應按徵收補償地價、開發費用、公共設施費用、利息負擔等合併計算。並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預行登記。 原土地所有權人買回之土地,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訂定計畫,限期建築使用;逾期未建築使用者,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照價收買之。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2條,當原土地所有權人買回土地時,其地價應按照徵收補償地價、開發費用、公共設施費用、以及利息負擔等合併計算。這些費用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預先登記。此外,如果原土地所有權人買回的土地未能在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訂定的限期內建築使用,該機關有權按照價格收買該土地。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國民住宅條例修正草案,徵收補償地價應包括土地現值、土地增值、及其他相關補償費用。此外,開發費用可包括土地開發、建築等相關費用,公共設施費用則包括土地所需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維護費用。利息負擔方面,則是指由於徵收過程中的補償費用或土地買回所產生的利息。 另外,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9號判決,當土地徵收補償金的地上建築物需要遷移或重建時,該建築物的補償價格應該參照重建價格補償。 由上述資料可知,國民住宅條例第12條規定了原土地所有權人買回土地時應該計算的地價項目,並且提到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建築使用的情況下,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權收買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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