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興建國民住宅用地內之改良物,得辦理徵收;其程序準用土地法有關規定。 前項土地改良物之徵收、補償,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3條,政府在興建國民住宅用地內的改良物時,可以辦理徵收。徵收的程序將適用土地法相關的規定。同時,徵收土地改良物的補償,將適用土地法第10條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在興建國民住宅時需要徵收一棟建築物,那麼就會適用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包括在徵收過程中需注意徵收的程序和補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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