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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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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作法使用。 二、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 三、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四、同一家庭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或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之住宅超過一戶。 五、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或退租。 六、承購後滿三個月,經催告仍未進住。 前項收回之住宅,其價格按該房屋之原承購價格扣除房屋折舊後之餘額計算之。房屋如有損毀者,並應減除所需修復費用。如有欠繳房地稅捐或到期未還之貸款本息與未到期之貸款本金者,並應扣繳抵付。其基地之收回以原承購價格為準。 前項房屋之折舊,依行政院所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按平均法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1條,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在出售後,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可以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1. 非法使用:住房被使用於非法目的。 2. 拖欠貸款:居民積欠貸款本息超過三個月,且經過通知後仍未付清。 3. 違反轉售規定:住房被未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的方式轉售、轉借、贈送或交換。 4. 超過住戶數限制:同一家庭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或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的住宅超過一戶。 5. 變更用途或出租:住房被變更為非居住用途或出租,且在通知後超過三十天仍未回復或退租。 6. 未入住:承購者在購買後滿三個月,經過通知仍未入住。 被收回的住宅價格將按照原始承購價格減去房屋折舊後的餘額計算。如果房屋有損壞,還應扣除修復費用。如果有未繳納的房地稅或未還清的貸款本息和未到期的貸款本金,也應該扣除。基地的收回則根據原始承購價格進行計算。房屋折舊則根據行政院所訂的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按照平均法進行計算。

相關函釋 2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名詞
  • 催告名詞
  • 贈與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輔助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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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第 21 條規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