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積欠管理費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1-1條,該條例是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修正的。根據該條例,在修正生效前由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如果承購人積欠管理費,則可以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的規定和相關案例我不清楚,需要參考該條例和相關法律資料進一步研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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