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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 27 條(法定抵押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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