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申請貸款自建的國民住宅,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的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這表示在償還貸款時,貸款機關有優先權獲得該國民住宅及其基地的收益,以償還未償還的貸款。其他債權人在分配資產時需考慮該抵押權的優先性。 範例:某個人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並簽訂了相關貸款契約。在契約簽訂後,該個人的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成為貸款機關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的擔保資產。假設該個人無力償還貸款並違約,貸款機關有權以該國民住宅及其基地進行拍賣,並在拍賣所獲得資金中優先受償。其他債權人必須按照法定抵押權的優先順序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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