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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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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居住滿一年者,得於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8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在居住國民住宅滿一年後,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基地進行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的行為。該條例規定了貸款自建國民住宅居住滿一年的限制,並提到可以將貸款清償後的住宅及基地進行轉讓等行為。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例子,例如一位申請人在居住國民住宅滿一年後,可以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給其他人,或是贈與給他人,或是進行交換等。此外,也可以提到內政部的釋字中提及,符合該條例的申請人在達到滿一年住宅居住期限後,可以按照該條例規定進行相應的處分。

  • 贈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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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第 28 條規定:「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居住滿一年者,得於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