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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 33 條(納稅額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其興建國民住宅部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該部分全年課稅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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