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其興建國民住宅部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該部分全年課稅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
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33條,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在興建國民住宅部分所獲得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的總額,不得超過該部分全年課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舉例如下,如果一家公司在興建國民住宅方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0萬元,根據該法規,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的總額不能超過100萬元的百分之二十五,即25萬元。因此,該公司在興建國民住宅方面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不得超過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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