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備土地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其用地內如有公有畸零地,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者,得洽請公地管理機關議價讓售,供其整體規劃使用。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34條,民間在自備土地興建國民住宅社區時,如果該土地內有公有畸零地,並且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則可以向公地管理機關提出議價讓售的請求,以供整體規劃使用。根據法源資訊,公有畸零地所有權人無法要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當期公告現值讓售該宗土地的權利。這表示畸零地所有權人無法以公告現值的價格強制買受鄰接土地。畸零地所有權人在申請徵收或承購鄰接私有土地時,應以市價、評定價格或標售價格為準。然而,如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認為公告現值與市價不符合,可以另行評定適當的讓售價格。因此,根據這些法規,畸零地所有權人無法要求以公告現值讓售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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