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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 3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輔助人民自購之國民住宅,係指經政府核定,由人民自行購置自用住宅,並向金融機構貸款,且由政府補貼部分貸款利息之住宅。 前項補貼貸款利息之申請資格、特定對象保留比率、辦理期限與程序、購置住宅面積、貸款額度、貸款年限及計算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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