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提升其技術水準,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採取輔導措施: 一、市場調查及開發。 二、改善產業環境。 三、強化技術研發及資訊整合。 四、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五、健全人力培訓機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導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提升其技術水準,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採取輔導措施: 一、市場調查及開發。 二、改善產業環境。 三、強化技術研發及資訊整合。 四、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五、健全人力培訓機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