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提升其技術水準,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採取輔導措施: 一、市場調查及開發。 二、改善產業環境。 三、強化技術研發及資訊整合。 四、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五、健全人力培訓機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導事項。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50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部會,就市場開發、技術研發、人力培訓等六款事項對營造業採取輔導措施,是政府補助與培訓計畫的法源。
Q · 政府對營造業有補助嗎?法源在哪?
有,營造業法第 50 條就是輔導補助的法源
依營造業法第 50 條,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提升技術水準,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就市場調查及開發、改善產業環境、強化技術研發及資訊整合、提升國際競爭力、健全人力培訓等六款事項採取輔導措施。本條本身不直接發錢,而是政策層級的授權依據,實際資源藏在各部會據此推出的補助與培訓計畫公告裡。
罰、查、管,這是大家對政府和營造業關係的全部想像。但這條翻到了另一面:國家有責任扶植這個產業。中央主管機關被授權協調各相關部會,從市場調查與開發、改善產業環境、強化技術研發與資訊整合、提升國際競爭力,到健全人力培訓,提供一整套輔導措施。對營造業者來說,這條的價值不在於它「規定」了什麼,而在於它打開了一扇門:這些輔導項目背後,往往對應著實際的補助計畫、培訓資源與研發獎勵。知道這扇門開著的廠商會去申請,不知道的,只看得到政府要它繳這繳那。
營造業法第 50 條為產業輔導授權規範,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部會,就市場開發、產業環境、技術研發、國際競爭力、人力培訓及其他指定事項採取柔性輔導措施,是國家扶植營造產業、各類補助與培訓計畫的法源基礎。
真的有。營造業法第 50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提升技術水準,協調相關部會就市場開發、技術研發、人力培訓等六款事項採取輔導措施。內行人提示:這條是政策層級的依據,實際的錢和資源藏在各部會據此推出的補助與培訓計畫裡,定期追蹤主管機關公告,比等別人通知有效得多。
有關。第 50 條的輔導方向涵蓋技術研發、資訊整合、人力培訓與產業環境改善,中小型廠商往往是這些計畫鎖定的對象。內行人提示:很多補助申請門檻其實是為中小企業設計的,別預設『那是給大廠的』就放棄,先去查申請資格,具體金額與名額請以各計畫現行公告為準。
不是。條文用『得協調、採取輔導措施』,屬柔性手段,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不是必然發放。內行人提示:正因為是裁量,計畫書與時機就是關鍵,平常就留意公告、把需求扣連到六款方向,比臨時才動更容易過件。
有。營造業法第 50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市場開發、技術研發、人力培訓等輔導措施,實際補助藏在各部會據此推出的計畫公告裡。
是政府扶植營造業的授權法源,列舉六款輔導方向,本身不發錢但是各補助與培訓計畫的依據。
市場調查及開發、改善產業環境、強化技術研發及資訊整合、提升國際競爭力、健全人力培訓、其他經中央指定事項。
依營造業法第 2 條為內政部,營建業務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主政。
確認需求方向 → 追蹤內政部及相關部會補助公告 → 計畫書扣連第 50 條六款方向 → 備齊資格文件於期限內送件。
明確對應第 50 條列舉的技術研發、資訊整合、人力培訓方向,與主管機關施政重點契合,過件率較高。
追蹤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國科會等相關部會的補助公告,名額金額以現行公告為準。
多為營造業登記證書、財報、計畫書,門檻常為中小企業設計,先查個別計畫資格再準備。
裁量。條文用『得協調、採取輔導措施』,主管機關非必然發放,與強制給付不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提升其技術水準,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採取輔導措施: 一、市場調查及開發。 二、改善產業環境。 三、強化技術研發及資訊整合。 四、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五、健全人力培訓機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導事項。
立法理由一、參採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方案」之執行目標與採行措施,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採取相關措施予以輔導。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六款指定輔導措施,例如成立營造業信保基金,針對擔保品不足之工程業者,提供工程保證金之信用保證,及提供專案融資或低利貸款等輔導措施。
一、參採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方案」之執行目標與採行措施,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採取相關措施予以輔導。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六款指定輔導措施,例如成立營造業信保基金,針對擔保品不足之工程業者,提供工程保證金之信用保證,及提供專案融資或低利貸款等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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