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評鑑第一級且複評合格的優良營造業,承攬政府工程的押標金、保證金、保留款可降50%以下,預付款增10%。
Q · 優良營造業承攬政府工程能省什麼?
可以,押標金、保證金最多砍半,預付款多領一成
依營造業法第51條,評鑑第一級且經複評合格的優良營造業,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工程保留款可降低50%以下,工程預付款可增加10%,並獲頒獎狀公開表揚。關鍵是「複評合格」這道手續不可漏,否則減免全部領不到。
翻開營造業法,你會發現整部法幾乎都是罰則:罰你、停你、廢你的許可。第51條是這片荊棘叢裡少數的一根胡蘿蔔。它告訴你:如果你的公司被評鑑為第一級,再通過複評,國家不只給你獎狀讓你公開掛在牆上,更實際的是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工程保留款可以直接砍掉一半以下,預付款還多領一成。對一間動輒幾千萬上下押標金的營造廠,這不是面子,是現金流。同業要綁死幾百萬在政府帳上,你只要綁一半,這筆差額拿去周轉,一年就能多接好幾個案子。多數營造業者只把評鑑當成「應付的麻煩」,從沒算過拿到優良資格在投標時省下的真金白銀。
營造業法第51條為產業獎勵性規範,將「評鑑第一級且複評合格」的營造業定義為優良營造業,並賦予其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保證金、保留款減半及預付款增額的財務優惠,目的在以誘因引導營造業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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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第43條的評鑑把營造業分級,第一級只是基礎門檻;要成為第51條的優良營造業,還必須再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機關辦理複評合格才算數。很多廠商衝到第一級就鬆懈,漏了複評,押標金減半、預付款加成這些實惠完全領不到。
依第51條,押標金、工程保證金、工程保留款可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可增加百分之十。以保證金幾百萬的公共工程算,減半就是直接釋出上百萬現金去周轉,在你同時想投好幾個標時最明顯。
依第51條第2項,辦理複評機關的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與複評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以辦法訂定。應查內政部公告的相關辦法與認可機關名單。複評基準會隨辦法修正調整,準備複評前務必抓最新版本。
先依第43條評鑑為第一級,再向主管機關或認可機關申請複評,複評合格即取得優良營造業資格。
規定優良營造業承攬政府工程的押標金、保證金、保留款減免及預付款增額的獎勵條文。
在評鑑第一級基礎上,再經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複評基準審查通過。
頒發獎狀公開表揚,以及押標金、保證金、保留款降50%以下、預付款增10%的財務優惠。
確認評鑑第一級→查內政部認可複評機關名單→依程序申請複評→合格後保存證明。
原押標金=工程金額×押標金比率;減免後最多砍半,釋出的差額即可周轉資金。
查內政部公告的認可複評機關名單與相關辦法,依其資格條件與程序申請。
投標文件中標示優良營造業身分並援引第51條,附複評合格證明供發包機關查核。
第一級只是門票,要再過複評才是優良營造業,少了複評所有獎勵都領不到。
| 項目 | 一般營造業 | 優良營造業 |
|---|---|---|
| 押標金/保證金/保留款 | 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全額繳納 | 得降低50%以下 |
| 工程預付款 | 依招標文件比率 | 得增加10% |
| 資格門檻 | 領有登記證書即可 | 評鑑第一級+複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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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得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依第四十三條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為促使其健全發展,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優良營造業得予以表揚,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予以優惠獎勵。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辦理複評之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認可程序、複評程序、基準及辦法之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營造業為爭取獲得優良營造業之獎勵,必須歷經評鑑及優良營造複評才能取得優良營造業資格,但主辦工程機關往往不予獎勵,因此將本條「得」修正為「應」。
一、第一項明定依第四十三條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為促使其健全發展,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優良營造業得予以表揚,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予以優惠獎勵。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辦理複評之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認可程序、複評程序、基準及辦法之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造業為爭取獲得優良營造業之獎勵,必須歷經評鑑及優良營造複評才能取得優良營造業資格,但主辦工程機關往往不予獎勵,因此將本條「得」修正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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