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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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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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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
第四十三條
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
主管機關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
承攬
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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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分類及許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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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承攬契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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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員之設置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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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及管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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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會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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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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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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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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