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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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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52 條規定,無照或被撤銷、廢止許可仍經營營造業者,勒令停業並罰 100 萬至 1000 萬元,不停業可連續處罰。

Q · 沒有營造業許可,或許可被吊銷後還繼續接工程,會怎樣?

勒令停業,並處 100 萬到 1000 萬罰鍰,不停手連續罰

依營造業法第 52 條,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仍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若拒不停業而繼續營業,得按次連續處罰,累計金額無上限。重點在「繼續營業就連續罰」,手上有未完工程不是繼續施工的合法理由。

白話解讀

馬路邊那棟正在長高的大樓,蓋它的營造廠如果根本沒有合法的營造業許可,或是許可早被撤銷、廢止了還在硬接,這不是行政上的小瑕疵,是第52條盯著的紅線。法律對無照經營營造業的態度很硬:直接勒令停業,再罰一百萬到一千萬,而且如果你不理會繼續做,可以一罰再罰,連續處罰沒有上限地疊下去。為什麼罰這麼重?因為營造業關係到結構安全,一棟沒有合格資格者把關的建築,賠上的可能是住戶的命。如果你是發包方或買方,這條也是你的事:找上一家無照營造商,工程出事時你想求償,對方很可能是個隨時會消失的空殼,這條的存在就是要把這種人擋在市場外。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52 條為營造業市場準入的制裁規範,針對「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後仍經營營造業業務」兩種無照經營態樣,課以勒令停業及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對拒不停業者得連續處罰,藉以將不具合法資格者排除於營造市場之外,維護工程結構安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許可被廢止了,能不能先把在做的工程做完?

不能。許可一旦被撤銷或廢止,你就失去經營營造業的資格,繼續承攬施工就構成營造業法第 52 條的無照經營,會被勒令停業並處一百萬到一千萬罰鍰,不停手還會連續處罰。手上有未完工程不是你可以繼續的法律依據,正確做法是停止承攬、處理移交,而不是僥倖收尾。

Q2我發包前怎麼確認對方是不是合法營造業?

要求對方提出現行有效的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並向工程所在地的營造業主管機關查證其許可是否仍有效、有無被停業或廢止。別只看一張證書影本,許可可能已被廢止但證書還在手上,務必查到主管機關的現行登記狀態。

Q3營造業法第 52 條是什麼?

規範無照經營營造業的核心罰則:勒令停業並處 100 萬至 1000 萬罰鍰,拒不停業連續罰,是市場準入紅線。

Q4什麼算『無照經營營造業』?

包含兩種:從未取得許可就經營,以及許可被撤銷、廢止後仍繼續經營營造業業務。

Q5什麼是『連續處罰』?

對拒不停業的持續違規狀態,主管機關得按次一再裁罰,累積金額無上限。

Q6勒令停業是什麼處分?

主管機關命違規營造業立即停止營業的行政處分,使其失去繼續施工的合法地位。

Q7營造業沒登記接工程罰多少?

1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不停手連續罰。

Q8發包前怎麼查對方是不是合法營造業?

索取現行有效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並向工程所在地主管機關查證許可現況。

Q9被無照營造商坑了怎麼辦?

保全合約、報價、施工照片與付款紀錄,向主管機關檢舉依第 52 條勒令停業,另循民事求償。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無照經營?

調主管機關營造業登記現況、許可撤銷廢止公告,比對承攬契約與施工事實。

Q11第 52 條和第 54 條哪個重?

52 條罰無照經營(100 萬–1000 萬)較重且連續罰;54 條罰借牌等並廢止許可(100 萬–500 萬)。

Q12第 52 條 vs 第 55 條差在哪?

52 條罰根本無資格者;55 條罰已許可但未領證、未入公會等程序瑕疵,罰鍰僅 10 萬–50 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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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無照或被撤銷廢止許可仍經營者借牌、出借登記證書等重大違規經許可後未領證、未入公會等輕度違規
罰鍰範圍100 萬–1000 萬元100 萬–500 萬元並廢止許可10 萬–50 萬元
附帶處分勒令停業+得連續處罰廢止許可限期改善
嚴重度最重(市場準入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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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無照或被撤銷廢止許可仍經營者
罰鍰範圍
100 萬–1000 萬元
附帶處分
勒令停業+得連續處罰
嚴重度
最重(市場準入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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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借牌、出借登記證書等重大違規
罰鍰範圍
100 萬–500 萬元並廢止許可
附帶處分
廢止許可
嚴重度

col_55

規範對象
經許可後未領證、未入公會等輕度違規
罰鍰範圍
10 萬–50 萬元
附帶處分
限期改善
嚴重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建設業法第 47 条(無許可営業の罰則)+第 3 条(許可制)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96조(벌칙·무등록 영업)+제9조(건설업 등록)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65 条(无资质承揽工程的处罚)+第 13 条(资质要求)
美國美國採各州承包商證照制(如加州 Business & Professions Code §7028 無照承攬罰則),無聯邦統一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明定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之處罰。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罰鍰名詞
(0920113 制定)

明定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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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52 條規定:「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