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52 條規定,無照或被撤銷、廢止許可仍經營營造業者,勒令停業並罰 100 萬至 1000 萬元,不停業可連續處罰。
Q · 沒有營造業許可,或許可被吊銷後還繼續接工程,會怎樣?
勒令停業,並處 100 萬到 1000 萬罰鍰,不停手連續罰
依營造業法第 52 條,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仍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若拒不停業而繼續營業,得按次連續處罰,累計金額無上限。重點在「繼續營業就連續罰」,手上有未完工程不是繼續施工的合法理由。
馬路邊那棟正在長高的大樓,蓋它的營造廠如果根本沒有合法的營造業許可,或是許可早被撤銷、廢止了還在硬接,這不是行政上的小瑕疵,是第52條盯著的紅線。法律對無照經營營造業的態度很硬:直接勒令停業,再罰一百萬到一千萬,而且如果你不理會繼續做,可以一罰再罰,連續處罰沒有上限地疊下去。為什麼罰這麼重?因為營造業關係到結構安全,一棟沒有合格資格者把關的建築,賠上的可能是住戶的命。如果你是發包方或買方,這條也是你的事:找上一家無照營造商,工程出事時你想求償,對方很可能是個隨時會消失的空殼,這條的存在就是要把這種人擋在市場外。
營造業法第 52 條為營造業市場準入的制裁規範,針對「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後仍經營營造業業務」兩種無照經營態樣,課以勒令停業及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對拒不停業者得連續處罰,藉以將不具合法資格者排除於營造市場之外,維護工程結構安全。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能。許可一旦被撤銷或廢止,你就失去經營營造業的資格,繼續承攬施工就構成營造業法第 52 條的無照經營,會被勒令停業並處一百萬到一千萬罰鍰,不停手還會連續處罰。手上有未完工程不是你可以繼續的法律依據,正確做法是停止承攬、處理移交,而不是僥倖收尾。
要求對方提出現行有效的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並向工程所在地的營造業主管機關查證其許可是否仍有效、有無被停業或廢止。別只看一張證書影本,許可可能已被廢止但證書還在手上,務必查到主管機關的現行登記狀態。
規範無照經營營造業的核心罰則:勒令停業並處 100 萬至 1000 萬罰鍰,拒不停業連續罰,是市場準入紅線。
包含兩種:從未取得許可就經營,以及許可被撤銷、廢止後仍繼續經營營造業業務。
對拒不停業的持續違規狀態,主管機關得按次一再裁罰,累積金額無上限。
主管機關命違規營造業立即停止營業的行政處分,使其失去繼續施工的合法地位。
1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不停手連續罰。
索取現行有效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並向工程所在地主管機關查證許可現況。
保全合約、報價、施工照片與付款紀錄,向主管機關檢舉依第 52 條勒令停業,另循民事求償。
調主管機關營造業登記現況、許可撤銷廢止公告,比對承攬契約與施工事實。
52 條罰無照經營(100 萬–1000 萬)較重且連續罰;54 條罰借牌等並廢止許可(100 萬–500 萬)。
52 條罰根本無資格者;55 條罰已許可但未領證、未入公會等程序瑕疵,罰鍰僅 10 萬–50 萬。
| feature | col_52 | col_54 | col_55 |
|---|---|---|---|
| 規範對象 | 無照或被撤銷廢止許可仍經營者 | 借牌、出借登記證書等重大違規 | 經許可後未領證、未入公會等輕度違規 |
| 罰鍰範圍 | 100 萬–1000 萬元 | 100 萬–500 萬元並廢止許可 | 10 萬–50 萬元 |
| 附帶處分 | 勒令停業+得連續處罰 | 廢止許可 | 限期改善 |
| 嚴重度 | 最重(市場準入紅線) | 重 | 輕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明定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之處罰。
明定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