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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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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情節重大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53 條:技術士違反第 29 條到場操作檢驗義務情節重大者,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

Q · 技術士掛名不到工地會被罰嗎?

會,情節重大可停業 3 個月到 2 年

依營造業法第 53 條,技術士違反第 29 條的到場操作及檢驗義務、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是否達「情節重大」由主管機關依違規嚴重度裁量,因此實際到場的簽到與檢驗紀錄是爭執處分輕重的關鍵證據。

白話解讀

工地圍籬上掛著一塊牌子,寫著某位技術士的名字,但這個人你從工程開工到完工從沒在現場見過。第53條對付的就是這種情形。技術士依第29條本來應該在工地現場,依其專長技能實際操作及檢驗,這是他存在的意義。如果他違反這個義務,只把名字借出去掛牌撐場面,自己人不在、技不施,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可以對他做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的處分。對一個靠這張證照吃飯的技術士來說,被停業兩年幾乎等於斷了生計。這條法律保護的不是抽象的制度,是每一個住在那棟樓裡、走在那座橋上的人,因為掛名不到場的技術士,等於工地少了一道把關。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53 條為技術士違反到場義務的行政罰則。當技術士違反第 29 條應於工地現場依其專長實際操作及檢驗的義務、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得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屬限制工作權的裁量性處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技術士只是掛名沒到工地,真的會被停業兩年嗎?

有可能。第29條要求技術士在工地現場依其專長實際操作及檢驗,掛名不到場就是違反這項義務;依第53條,情節重大者會被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是否到『情節重大』有裁量空間,所以保存你實際到場的簽到與檢驗紀錄至關重要,這是你日後爭執處分輕重的唯一籌碼。

Q2被處停業期間,我能不能做別的營造相關工作?

第53條的處分是『停止執行營造業務』,停業期間你不能以技術士身分執行營造業業務。別以為換個工地或換個名義就沒事,停業是針對你這個人的執業資格,期間執業等於在處分上再加違規,務必在收到處分時就確認停業的起迄日與範圍,必要時把握30天訴願期爭取。

Q3營造業法第 53 條是什麼?

技術士違反第29條到場操作及檢驗義務、情節重大者,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的罰則。

Q4技術士掛名不到工地會怎樣?

等於違反第29條到場義務,情節重大時遭停業三個月到兩年,期間完全不能以技術士身分執行營造業務。

Q5什麼叫情節重大?

法律不確定概念,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期間長短、影響工程把關程度、是否多處掛名等綜合裁量,無固定門檻。

Q6技術士的到場義務是什麼?

依第29條,技術士應於工地現場依其專長實際操作及檢驗,這是證照價值的前提,不是掛名就好。

Q7技術士掛名要怎麼檢舉?

蒐集簽到表、現場照片、施工日誌等未到場證據,向工程所在地營造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舉。

Q8收到停業處分怎麼救濟?

處分作成前的陳述意見程序先提出到場證據;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14條提訴願。

Q9停業處分要如何提訴願?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遞交訴願書,逾期則處分確定無法翻案。

Q10怎麼證明技術士有到場?

保存簽到紀錄、現場打卡照片、檢驗報告、施工日誌,是爭執是否達情節重大的核心籌碼。

Q11技術士停業 vs 營造業借牌罰鍰差在哪?

第53條罰掛名技術士本人(停業3個月到2年);第54條罰借牌的營造業(罰鍰100-500萬並廢止許可),兩條共生。

Q12技術士 vs 專任工程人員 vs 工地主任罰則差在哪?

技術士依第53條、專任工程人員依第61條、工地主任依第62條,主體與違反義務不同,處分依個別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主體違反條文處分依據處分內容
技術士第 29 條(到場操作檢驗義務)第 53 條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
營造業(借牌出借登記證書)借牌等情事第 54 條100 萬以上 500 萬以下罰鍰並廢止許可
專任工程人員第 34、35、41 條等第 61 條依情節停業或罰鍰
工地主任第 30 條第 2 項、第 32 條等第 62 條依情節停業或罰鍰

違反條文

技術士
第 29 條(到場操作檢驗義務)
營造業(借牌出借登記證書)
借牌等情事
專任工程人員
第 34、35、41 條等
工地主任
第 30 條第 2 項、第 32 條等

處分依據

技術士
第 53 條
營造業(借牌出借登記證書)
第 54 條
專任工程人員
第 61 條
工地主任
第 62 條

處分內容

技術士
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
營造業(借牌出借登記證書)
100 萬以上 500 萬以下罰鍰並廢止許可
專任工程人員
依情節停業或罰鍰
工地主任
依情節停業或罰鍰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技術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情節重大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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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53 條規定:「技術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情節重大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