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
- 前項營造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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