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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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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 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者。
  2. 2.營造業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前項第四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55條對未領證營業、未入公會、拒絕抽查、停復歇業未報備等程序違規,處十萬到五十萬罰鍰並得限期補辦。

Q · 營造業拿到許可後馬上接案會被罰嗎?

會。沒領證、沒入會就營業,罰十萬到五十萬

依營造業法第55條第1款,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就經營營造業業務,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許可只是入場資格,領證、入會才是合法營業的必要條件;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

白話解讀

拿到主管機關的營造業許可,你以為終於可以開工接案了,其實還差好幾道手續,而漏掉任何一道都會被第55條盯上。這條把四種「程序沒走完就營業」的情形列出來,各罰十萬到五十萬:經許可後還沒領到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就先接案、沒加入公會就營業、沒依第17條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規避抽查、以及自行停業、復業、歇業時沒依第20條辦理。比起第52條的無照經營或第54條的借牌,第55條罰得相對輕,但別小看它:前兩款情形主管機關還可以勒令停業並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繼續營業的,可以按次連續處罰。換句話說,這不是罰一次了事,是逼你把該補的手續補齊為止。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55條為程序違規罰則,針對營造業「程序未走完即營業」的四種情形(未領證營業、未入公會營業、拒絕複查抽查、停復歇業未報備)課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對前二款與第四款設有限期補辦及按次連續處罰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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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已經拿到營造業許可了,為什麼還不能馬上接案?

因為許可和領證是兩件事。營造業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就經營營造業業務,會被罰十萬到五十萬,還可能被勒令停業並限期補辦。把領證排進開工前的必辦清單,這幾天的行政流程能幫你擋掉一筆罰鍰加停業補辦的麻煩。

Q2營造業一定要加入公會嗎?不加會怎樣?

要。第55條第2款把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明列為違規,處十萬到五十萬罰鍰,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繼續營業還能按次連續處罰。入公會在這部法裡是法定義務不是選項,趁取得許可時一併辦妥,免得日後因小疏忽被連續處罰。

Q3營造業法55條是什麼?

針對營造業四種程序未走完即營業情形(未領證、未入會、拒抽查、停復歇業未報備)課十萬到五十萬罰鍰的罰則。

Q4營造業登記證和承攬工程手冊是什麼?

兩者都是合法營業的法定文件,許可後須領得才能營業;未領就接案依第55條第1款違規。

Q5什麼叫按次連續處罰?

經限期補辦而屆期不補辦並繼續營業者,主管機關得就持續違規狀態每次各罰一次。

Q6第55條第3款的複查抽查指什麼?

指依第17條第1項對營造業資本、人員、設備是否持續達標所做的複查與抽查,拒絕、妨礙、規避即違規。

Q7營造業許可後該怎麼合法開工?

先領得登記證與承攬工程手冊→加入公會→確認複查抽查配合,全部完成再承攬第一個工程。

Q8收到第55條限期補辦通知怎麼處理?

在期限內補齊登記證、入會或報備手續,準時補辦即可阻斷按次連續處罰。

Q9對營造業罰鍰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0停業歇業要怎麼報備才不違規?

自行停業、復業、歇業時依第20條向主管機關辦理報備,避免落入第55條第4款。

Q11第55條 vs 第52條差在哪?

第52條是完全無許可經營,罰一百萬以上;第55條是有許可但程序未完成,罰十萬到五十萬,罰度明顯較輕。

Q12第55條 vs 第54條差在哪?

第54條是借牌等情節重大者,罰一百萬到五百萬並廢止許可;第55條僅程序違規,原則上補辦即可。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   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者。   營造業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前項第四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明揭營造業經許可後,未完成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程序,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及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即經營營造業業務,此等情節雖較第四十八條輕,然亦為嚴重影響營造業管理之行為,故亦予處罰。   二、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並加入公會,不得營業,為第四條第一項所明揭,是有違反上開情事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   三、為落實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複查之期限屆滿時,營造業未依期限申請複查或中央主管機關抽查時,營造業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依第一項第三款處以罰鍰。   四、第一項第四款明定營造業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之處罰,並於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0920113 制定)

一、第一項第一款明揭營造業經許可後,未完成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程序,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及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即經營營造業業務,此等情節雖較第四十八條輕,然亦為嚴重影響營造業管理之行為,故亦予處罰。   二、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並加入公會,不得營業,為第四條第一項所明揭,是有違反上開情事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   三、為落實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複查之期限屆滿時,營造業未依期限申請複查或中央主管機關抽查時,營造業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依第一項第三款處以罰鍰。   四、第一項第四款明定營造業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之處罰,並於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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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55 條規定:「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