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56 條採三級處分:警告、三個月至一年停業、廢止許可,五年內警告三次轉停業,停業累計滿三年廢照。
Q · 營造業被警告很多次會怎樣?
五年內警告三次就停業,停業累計三年廢照
依營造業法第 56 條,營造業違反借牌禁止、工地主任設置、專任工程人員配置等規定,按情節輕重處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關鍵在第二項累計機制:五年內受警告三次即升級為停業;五年內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廢止營造業許可,公司資格消滅。
你以為主管機關開的「警告」就像考卷上一個紅叉,過了這次就沒事?這條告訴你,警告不是單次事件,是會被記在一張累積計算表上的籌碼。違反借牌禁止、工地主任設置、專任工程人員配置這些規定,輕則警告,重則三個月到一年停業。真正的陷阱在第二項:五年內被警告三次,第三次自動升級為停業;而停業期間在五年內累計滿三年,直接廢止你的營造業許可,等於整家公司被判死刑。每一張看似不痛不癢的警告函,都在替你倒數。懂這條的人收到第一張警告就開始數紀錄,不懂的人收到第三張才發現大事不妙。
營造業法第 56 條為營造業違規行為的階梯式行政處分規範,建立警告、停業、廢止許可三級制裁,並設兩條客觀累計線:五年內警告滿三次轉停業、五年內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廢止許可,使制裁強度與違規頻率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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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緊,而且很要緊。營造業法第 56 條第二項把警告設計成停業的計數器:五年內第三次警告,第三次本身就直接升級為三個月以上停業。第一張警告不是「沒事」,是倒數的第一格。內行人提示:收到第一張就該回頭查公司五年內有沒有其他未爆的處分,別等第三張才發現自己早就站在停業邊緣。
會。第二項規定五年內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廢止營造業許可,等於公司資格直接消滅。注意是「停業時間累計」不是「次數」,所以一次停一年的殺傷力遠大於三次各停一個月。內行人提示:停業期間千萬不要違規施工,被抓到等於再疊一筆處分,把你往吊照那條線推得更近。
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裁處前的陳述意見階段務必回應,主張情節輕微爭取警告而非停業,直接影響停業累計線是否再往前走。
營造業違規行為的階梯式行政處分總則,建立警告、停業、廢止許可三級制裁與兩條五年累計線。
違規情節較輕時的最輕處分,但會記入五年累計表,第三次警告即升級為停業。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間不得營業亦不得投標,並計入五年累計時間。
終局撤回營造業經營資格,公司資格消滅,須重新申請許可。
立即調閱近五年處分紀錄盤點警告次數與停業月數,限期補實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等缺失。
陳述意見階段主張情節輕微,不服處分自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
向直轄市或縣市建築主管機關申請調閱公司歷次處分紀錄,確認在五年累計線的位置。
不能。停業期間不得營業、不得投標,違規施工會再疊一筆處分,把累計線往廢照推。
54 條是重大情事逕予罰鍰並廢止許可的直達路徑;56 條是警告、停業逐級累計才到廢照的階梯路徑。
| 處分類型 | 觸發 | 後果 | 累計效果 |
|---|---|---|---|
| 警告 | 違反指定條文情節較輕 | 記入五年累計表 | 五年內第三次轉停業 |
| 停業 | 情節較重或五年警告滿三次 | 三個月至一年不得營業、不得投標 | 五年內累計滿三年廢止許可 |
| 廢止許可 | 五年內停業期間累計滿三年 | 營造業資格消滅 | 終局制裁,須重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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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土木包工業違反越區營業規定及營造業違反複查、承攬工程限額、工程交付責任、工地現場施工圖繪製、工地主任設置、技術士設置、專任工程人員離職、開竣工登記及評鑑相關規定之處罰方式。
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營造業受警告處分達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應有期限之限制,否則營造業承攬工程案件多或工程金額高的公司,較易受到處分。故於第二項增列「於五年內」等文字。
土木包工業違反越區營業規定及營造業違反複查、承攬工程限額、工程交付責任、工地現場施工圖繪製、工地主任設置、技術士設置、專任工程人員離職、開竣工登記及評鑑相關規定之處罰方式。
營造業受警告處分達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應有期限之限制,否則營造業承攬工程案件多或工程金額高的公司,較易受到處分。故於第二項增列「於五年內」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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