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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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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57 條規定,未辦變更登記先罰二到十萬元並限期補辦,屆期不申請即處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

Q · 公司搬家或換負責人沒辦變更登記,會怎樣?

先罰二到十萬,限期不補辦就停業。

依營造業法第 57 條,營造業違反第十六條(登記事項變更)或土木包工業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而未辦變更登記者,先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同時限期命你補辦變更登記。只有當你「屆期仍不申請」時,才升級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關鍵在於:罰鍰和補辦是兩件並行的義務,繳了錢不等於補了件,沒補照樣會被停業。

白話解讀

二到十萬的罰鍰,對一家營造廠來說可能不痛不癢,所以很多業者收到要求補變更登記的公文就隨手擱著。但這條真正的牙齒不在那筆錢。它的結構是:登記事項變了(公司地址、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等屬於第16條的事項,或第19條第2項土木包工業相關事項)你沒去辦變更登記,先罰錢,同時限期命你去補辦。如果你連限期都不甩,下一步就是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也就是說,這條罰鍰只是頭期款,拖延的終局代價是停業。懂這條的人收到公文當天就去補件,把事情停在「罰錢」這一格,不讓它滾到停業。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57 條為登記管理的罰則性規範,針對營造業違反第十六條(登記事項變更)或土木包工業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而未辦理變更登記者,採「先處罰鍰並限期補辦、屆期不辦才停業」的兩段式遞進處分結構,目的在維護主管機關掌握營造業資格與責任歸屬的登記正確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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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只是換個地址沒去變更登記,真的會被停業?

會,但不是一步到位。本條是兩段式:第一段先罰二到十萬並限你期限內補辦變更登記;只有當你屆期不申請才升級為三個月以上停業。關鍵不是有沒有被罰,是你收到限期通知後有沒有去補。罰鍰和補辦是兩件事,繳了罰鍰不代表履行了補辦義務,沒補照樣停業。

Q2罰鍰兩到十萬,主管機關怎麼決定罰多少?

依本條是按情節在二萬到十萬間裁量,各地主管機關多訂有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參酌違規期間長短、是否初犯、有無妨害公共安全等因素。在裁處前的陳述意見階段主動說明延遲的正當理由並表明已著手補辦,有機會爭取從低裁罰。具體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繳了罰鍰是不是就沒事了?

不是。罰鍰和限期補辦是同時下來的兩件事,繳錢不等於履行了補辦義務。你繳了錢卻還是不去變更登記,照樣會被停業,等於白繳。實務上正解是收到公文當天就去補件,把處分鎖死在罰錢這一格。

Q4營造業變更登記沒辦會怎樣?

先處二到十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屆期仍不申請才升級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

Q5營造業法第 57 條是什麼?

針對未辦變更登記的兩段式罰則:先罰鍰並限期補辦,屆期不辦才停業,是登記管理的牙齒。

Q6什麼情形要辦變更登記?

公司地址、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等第十六條登記事項異動,或土木包工業第十九條第二項事項變動。

Q7停業處分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本條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禁止營造業繼續營業的不利處分。

Q8收到限期補辦公文怎麼處理?

當天核對應變更事項與文件 → 期限內送件補辦 → 文件缺漏先送再補正 → 對罰鍰不服併行訴願。

Q9罰鍰金額怎麼算?

在二萬到十萬間由主管機關按情節裁量,參酌違規期間、是否初犯、有無妨害公安等,各地另訂裁罰基準。

Q10對罰鍰不服要付多少成本?

訴願本身不收費,自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但補件動作不要等訴願結果,先補先安全。

Q11怎麼避免滾到停業?

收到罰鍰與限期補辦公文當天就去辦變更登記,一次整理齊全送件,避免分批拖過期限。

Q12第 57 條 vs 第 55 條罰則差在哪?

第 57 條是未辦變更登記,二到十萬+限期補辦;第 55 條是更嚴重情形,罰鍰十萬至五十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rticle違反態樣罰則
第55條未領登記證書即承攬等情形罰鍰十萬至五十萬元
第56條越區營業等多款規定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停業
第57條未辦變更登記(第16條/第19條第2項)罰鍰二至十萬元+限期補辦,屆期不辦停業三月至一年
第58條負責人違反第28條罰鍰二十萬至一百萬元

違反態樣

第55條
未領登記證書即承攬等情形
第56條
越區營業等多款規定
第57條
未辦變更登記(第16條/第19條第2項)
第58條
負責人違反第28條

罰則

第55條
罰鍰十萬至五十萬元
第56條
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停業
第57條
罰鍰二至十萬元+限期補辦,屆期不辦停業三月至一年
第58條
罰鍰二十萬至一百萬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設業法 第11条(変更等の届出)及び罰則規定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상 건설업 등록사항 변경신고 의무 및 제재 규정
中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变更登记的相关条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立法理由負責人違反第十六條變更登記規定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規定時,應予處罰。

(0920113 制定)

負責人違反第十六條變更登記規定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規定時,應予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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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57 條規定:「營造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