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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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