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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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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58 條規定,負責人違反第 28 條專任工程人員設置義務,處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解任,屆期不辦理可對公司續罰並按次連續處罰。

Q · 公司違反專任工程人員規定,為什麼罰我負責人個人?

本條第一筆罰鍰明文罰「負責人」個人,還能按次連罰

依營造業法第 58 條,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 28 條(專任工程人員設置與任用)規定者,第一張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直接開給負責人個人,並通知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改罰公司同額罰鍰,且得繼續通知、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重點不在繳一次罰金,而在逼負責人把人員問題真正解決。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以為公司違規被罰,是公司的事,跟自己口袋無關。這條把那層保護膜撕掉了。當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28條(關於專任工程人員設置或任用的規定)時,罰的是「負責人」,二十萬到一百萬,這是衝著你個人來的。更狠的是它的連續性:主管機關罰你之後,會通知公司限期辦理解任(把不該在位的人解職、或把該到任的補實);你不辦,再罰公司二十萬到一百萬;還不辦,可以按次連續處罰,一次又一次,沒有上限。這不是一槍斃命,是讓你流血到願意改正為止。懂這條的人在當負責人那一刻就先確認人員到位,不懂的人以為拖得過去,結果被罰到麻木。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58 條為針對營造業負責人之行政罰規定:當負責人違反第 28 條專任工程人員設置或任用義務時,先對負責人個人科處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命限期解任,逾期未改正則對公司續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以強制回復合法之人員配置狀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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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違規為什麼罰我負責人個人?

因為營造業法第58條明文第一筆二十萬到一百萬元的罰鍰處罰對象是「營造業負責人」,不是公司。立法用意是把專任工程人員設置這種攸關施工品質的責任,直接壓在最該負責的人身上。掛名當負責人風險極高,領的是顧問費,扛的卻是個人名義的高額罰鍰。

Q2被罰一次之後如果還是找不到合格的人,會一直被罰嗎?

會。本條規定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可再罰公司,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也就是只要持續不改正,可以一次又一次開罰,沒有次數上限。重點是「改正」而非「繳錢」,盡快補實合格人員或辦理解任才是唯一出路。

Q3收到第58條罰單可以怎麼止血?

立即在限期內辦理解任或補實合格的專任工程人員,並保留徵才、解任、到職的書面與時間證據,這是阻斷按次連罰的唯一方法。對罰鍰處分不服者,可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但改正動作不要等救濟結果。

Q4營造業法第58條是什麼?

針對營造業負責人違反專任工程人員設置義務的行政罰,第一筆罰鍰罰負責人個人二十萬到一百萬元,並得按次連罰。

Q5第58條罰的是公司還是負責人?

第一筆罰鍰明文罰「負責人」個人;屆期不辦理解任,才改罰公司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Q6什麼是專任工程人員?

營造業依法須設置、負責施工技術把關的專任技師或建築師,攸關工程品質與公共安全。

Q7按次連續處罰是什麼意思?

對持續不改正的違規狀態逐次重複裁罰,沒有次數上限,直到完成解任或補實合格人員為止。

Q8營造業法第58條怎麼止血避免連罰?

在限期內辦理解任或補實合格專任工程人員,並保留書面與時間證據,這是阻斷按次連罰的唯一方法。

Q9限期解任找不到人怎麼辦?

仍應啟動徵才與解任程序並留下書面進度,證明已積極改正,以阻斷後續連罰的滾動。

Q10對第58條罰鍰不服怎麼救濟?

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但改正動作不要等救濟結果,越快辦理越能止血。

Q11怎麼確認專任工程人員是真到任?

接任負責人前的盡職調查階段查核到職證明、勞健保、實際出勤紀錄,比上任後被罰再補救更省成本。

Q12第58條 vs 第56條差在哪?

56條對營造業(公司)罰鍰、無按次連罰;58條對負責人個人罰鍰並命限期解任、得按次連續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58art_56art_59
處罰對象營造業負責人(個人)營造業(公司)營造業負責人(個人)
違反條文第28條(專任工程人員設置)第11、18、23、26、30條等第37條第2項、第38條
處罰種類罰鍰並命限期解任罰鍰罰鍰
罰鍰額度20萬–100萬元依該條規定5萬–50萬元
按次連罰是(屆期不解任得按次連續處罰)

art_58

處罰對象
營造業負責人(個人)
違反條文
第28條(專任工程人員設置)
處罰種類
罰鍰並命限期解任
罰鍰額度
20萬–100萬元
按次連罰
是(屆期不解任得按次連續處罰)

art_56

處罰對象
營造業(公司)
違反條文
第11、18、23、26、30條等
處罰種類
罰鍰
罰鍰額度
依該條規定
按次連罰

art_59

處罰對象
營造業負責人(個人)
違反條文
第37條第2項、第38條
處罰種類
罰鍰
罰鍰額度
5萬–50萬元
按次連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營造業負責人擔任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有違反第二十八條競業規定之情事時,應予處罰。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負責人擔任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有違反第二十八條競業規定之情事時,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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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58 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