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58 條規定,負責人違反第 28 條專任工程人員設置義務,處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解任,屆期不辦理可對公司續罰並按次連續處罰。
Q · 公司違反專任工程人員規定,為什麼罰我負責人個人?
本條第一筆罰鍰明文罰「負責人」個人,還能按次連罰
依營造業法第 58 條,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 28 條(專任工程人員設置與任用)規定者,第一張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直接開給負責人個人,並通知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改罰公司同額罰鍰,且得繼續通知、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重點不在繳一次罰金,而在逼負責人把人員問題真正解決。
大部分人以為公司違規被罰,是公司的事,跟自己口袋無關。這條把那層保護膜撕掉了。當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28條(關於專任工程人員設置或任用的規定)時,罰的是「負責人」,二十萬到一百萬,這是衝著你個人來的。更狠的是它的連續性:主管機關罰你之後,會通知公司限期辦理解任(把不該在位的人解職、或把該到任的補實);你不辦,再罰公司二十萬到一百萬;還不辦,可以按次連續處罰,一次又一次,沒有上限。這不是一槍斃命,是讓你流血到願意改正為止。懂這條的人在當負責人那一刻就先確認人員到位,不懂的人以為拖得過去,結果被罰到麻木。
營造業法第 58 條為針對營造業負責人之行政罰規定:當負責人違反第 28 條專任工程人員設置或任用義務時,先對負責人個人科處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命限期解任,逾期未改正則對公司續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以強制回復合法之人員配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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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營造業法第58條明文第一筆二十萬到一百萬元的罰鍰處罰對象是「營造業負責人」,不是公司。立法用意是把專任工程人員設置這種攸關施工品質的責任,直接壓在最該負責的人身上。掛名當負責人風險極高,領的是顧問費,扛的卻是個人名義的高額罰鍰。
會。本條規定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可再罰公司,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也就是只要持續不改正,可以一次又一次開罰,沒有次數上限。重點是「改正」而非「繳錢」,盡快補實合格人員或辦理解任才是唯一出路。
立即在限期內辦理解任或補實合格的專任工程人員,並保留徵才、解任、到職的書面與時間證據,這是阻斷按次連罰的唯一方法。對罰鍰處分不服者,可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但改正動作不要等救濟結果。
針對營造業負責人違反專任工程人員設置義務的行政罰,第一筆罰鍰罰負責人個人二十萬到一百萬元,並得按次連罰。
第一筆罰鍰明文罰「負責人」個人;屆期不辦理解任,才改罰公司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營造業依法須設置、負責施工技術把關的專任技師或建築師,攸關工程品質與公共安全。
對持續不改正的違規狀態逐次重複裁罰,沒有次數上限,直到完成解任或補實合格人員為止。
在限期內辦理解任或補實合格專任工程人員,並保留書面與時間證據,這是阻斷按次連罰的唯一方法。
仍應啟動徵才與解任程序並留下書面進度,證明已積極改正,以阻斷後續連罰的滾動。
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但改正動作不要等救濟結果,越快辦理越能止血。
接任負責人前的盡職調查階段查核到職證明、勞健保、實際出勤紀錄,比上任後被罰再補救更省成本。
56條對營造業(公司)罰鍰、無按次連罰;58條對負責人個人罰鍰並命限期解任、得按次連續處罰。
| 比較面向 | art_58 | art_56 | art_59 |
|---|---|---|---|
| 處罰對象 | 營造業負責人(個人) | 營造業(公司) | 營造業負責人(個人) |
| 違反條文 | 第28條(專任工程人員設置) | 第11、18、23、26、30條等 | 第37條第2項、第38條 |
| 處罰種類 | 罰鍰並命限期解任 | 罰鍰 | 罰鍰 |
| 罰鍰額度 | 20萬–100萬元 | 依該條規定 | 5萬–50萬元 |
| 按次連罰 | 是(屆期不解任得按次連續處罰) | 否 | 否 |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營造業負責人擔任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有違反第二十八條競業規定之情事時,應予處罰。
營造業負責人擔任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有違反第二十八條競業規定之情事時,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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