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補發及變更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時,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70 條規定,辦理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的申請、核發、補發、變更,須繳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基準。
Q · 辦營造業登記要繳哪些費用?
可以查,每筆規費都要對得上公告收費基準
依營造業法第 70 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的申請審查、核發、補發及變更時,會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三類規費。確切金額不直接寫在法律裡,而是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基準收取,並受規費法成本回收原則拘束。申請前可先查對最新收費基準,臨櫃金額對不上即可要求說明依據。
政府幫你審文件、發證書、補一張弄丟的承攬工程手冊,這些動作背後都要收錢,這條就是收費的法律靠山。重點不在「要收錢」,而在最後那句「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意思是:收多少不能臨櫃喊價,必須有一份公告在外的收費標準,任何人都查得到。你被收的每一筆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都必須對得上那份公告。當承辦窗口含糊跟你說「這個要再加一筆費用」卻說不出依據,你其實有立場當場要求他指出收費基準的條號。懂這條的人,付錢付得明白;不懂的人,被多收了也以為理所當然。
營造業法第 70 條屬規費授權性規範,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營造業登記相關業務時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並將具體收費金額授權以收費基準公告定之,其上位拘束為規費法之成本回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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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補發、變更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時,會收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三類。確切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收費基準公告。申請前先到主管機關官網找最新收費基準對照,臨櫃被加收說不出依據的費用,可當場要求說明。
不行。規費受規費法規範,原則上以回收行政作業成本為限,調整收費基準必須重新檢討並公告,不是單一窗口能臨時決定。規費跟稅不同,不能拿來營利;明顯超出合理成本又提不出計算依據的收費,正當性可被質疑,必要時可循陳情或訴願反映。
審查費是審查申請人資格與文件、證照費是核發或補發證件這個行為、工本費是製作證書紙本的材料成本,三者對應不同動作,搞清楚名目才知道在為什麼付錢。
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的規費金額標準,屬應主動公開資訊,人民可據以查核所繳費用。
規費以回收行政成本為原則、不得營利;稅是國家對人民的財政課徵,兩者法源與目的都不同。
到內政部官網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找最新公告,臨櫃可要求承辦指出收費依據條項。
依公告收費基準,按你辦的業務(審查/核發/補發/變更)對應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分項加總。
補發屬本條業務,主要收工本費等規費,金額依公告基準,非承辦人口頭決定。
保留繳費收據與報價,比對公告收費基準項目與金額,差額即為佐證。
都受規費法拘束,但本條是營造業登記領域的特別授權,名目限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三類。
規費對應服務成本、稅是普遍課徵、罰鍰是違規制裁,三者性質與救濟途徑都不同。
收費基準屬應主動公開資訊,查不到公告本身即為機關瑕疵,收費正當性會受質疑。
| 項目 | 對應動作 | 成本性質 |
|---|---|---|
| 審查費 | 審查申請人資格與文件 | 行政審查作業成本 |
| 證照費 | 核發、補發、變更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 | 核發行為之規費 |
| 工本費 | 製作證書/手冊紙本 | 材料與製作成本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補發及變更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時,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補發及變更營造業登記書、承攬工程手冊時,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其收費基準。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補發及變更營造業登記書、承攬工程手冊時,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其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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