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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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如果專業營造業經營的工程項目達到本法第八條所定的二項以上,則必須加入相關專業營造業公會。如果本法第八條所定的專業工程項目包含兩種以上不同的專業性質,則可以分別設立相應的公會。根據營造業法第45條第3項的規定,暫時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的專業營造業應在專業營造業公會設立後三個月內加入該公會。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造公司在經營上有土木工程和建築工程兩個專業領域的項目,依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該公司應加入土木工程公會和建築工程公會。另外,如果某一項專業營造業公司暫時加入了綜合營造業公會,根據營造業法第45條第3項的規定,該公司應在相應的專業營造業公會成立後三個月內加入該公會。
- 第八條條文
- 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營造業法 第 8 條條文
- 營造業法 第 4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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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