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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業營造業登記經營本法第八條所定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應加入各該專業營造業公會。
  2. 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包含二種以上不同專業性質時,得分別設立公會。
  3.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暫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之專業營造業,應於專業營造業公會設立後三個月內,加入該專業營造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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