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定作人所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可代替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有關最終爭議之處理結果。例如,若定作人和承攬人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再次協商並達成共識後,定作人可以出具竣工驗收證明文件,作為最終爭議處理結果的代替。這樣可以解決爭議並確保合約的有效執行。
-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合意名詞
- 營造業法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