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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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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得以與定作人契約合意之最終爭議處理結果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定作人所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可代替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有關最終爭議之處理結果。例如,若定作人和承攬人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再次協商並達成共識後,定作人可以出具竣工驗收證明文件,作為最終爭議處理結果的代替。這樣可以解決爭議並確保合約的有效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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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得以與定作人契約合意之最終爭議處理結果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