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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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於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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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當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在十五日內依照營造業法第40條的規定報請事項備查。這意味著營造業在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無法執行業務的情況下,應該在十五日內將相關資料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這些資料可能包括工程的進度、變更、負責人等相關內容。
- 第四十條條文
- 營造業法 第 4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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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