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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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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級、類別營造業負責人及該營造業之其他業務人員具有各該等級、類別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者,得擔任該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同等級或類別的營造業負責人以及其他業務人員必須具備相對應等級或類別的專任工程人員資格,才能擔任該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 例如,如果一家營造業是甲等營造業,那麼該營造業的負責人和其他業務人員就必須擁有甲等級的專任工程人員資格才能擔任專任工程人員的職位。 參考資料: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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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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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各等級、類別營造業負責人及該營造業之其他業務人員具有各該等級、類別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者,得擔任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