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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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級、類別營造業負責人及該營造業之其他業務人員具有各該等級、類別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者,得擔任該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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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同等級或類別的營造業負責人以及其他業務人員必須具備相對應等級或類別的專任工程人員資格,才能擔任該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 例如,如果一家營造業是甲等營造業,那麼該營造業的負責人和其他業務人員就必須擁有甲等級的專任工程人員資格才能擔任專任工程人員的職位。 參考資料: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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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