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4 條
滅火設備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室內消防栓應設置合於左列規定之樓層: (一)建築物在第五層以下之樓層供前條第一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其他各款使用(學校校舍免設),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建築物為防火構造,合於本編第八十八條規定者,其樓地板面積加倍計算。 (二)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前條各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建築物為防火構造,合於本編第八十八條規定者,其樓地板面積加倍計算。 (三)前條第九款規定之倉庫,如為儲藏危險物品者,依其貯藏量及物品種類稱另以行政命令規定設置之。 二、自動撒水設備應設置於左列規定之樓層: (一)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樓層,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前條第一款使用之舞台樓地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二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三款、第四款(寄宿舍,集合住宅除外)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八款使用,應視建築物各部份使用性質就自動撒水設備、水霧自動撒水設備、自動泡沬滅火設備、自動乾粉滅火設備、自動二氧化碳設備或自動揮發性液體設備等選擇設置之,但室內停車空間之外牆開口面積(非屬門窗部份)達二分之一以上,或各樓層防火區劃範圍內停駐車位數在二十輛以下者,免設置。 (四)危險物品貯藏庫,依其物品種類及貯藏量另以行政命令規定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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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4 條的規定,滅火設備的設置有以下幾點: 1. 室內消防栓的設置規定: - 建築物在第五層以下樓層供第一款使用(除了學校校舍),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供其他各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但如果建築物是防火構造且符合本編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則樓地板面積需要加倍計算。 - 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樓層、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前條各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上。但如果建築物是防火構造且符合本編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則樓地板面積需要加倍計算。 - 倉庫根據儲藏的危險物品的貯藏量和種類,需要遵從行政命令的規定進行設置。 2. 自動撒水設備的設置規定: - 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第十層以下樓層、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一款的舞台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供第二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供第三款和第四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 - 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樓層,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 - 根據建築物的不同部分的使用性質,可以選擇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水霧自動撒水設備、自動泡沫滅火設備、自動乾粉滅火設備、自動二氧化碳設備或自動揮發性液體設備等。但如果室內停車空間的外牆開口面積(非門窗部分)超過整體面積的二分之一,或者各層防火區劃內停車位數量在20輛以下,則可以免除設置自動撒水設備的要求。 - 危險物品貯藏庫的設置,則需要根據物品的種類和貯藏量遵從行政命令的規定。 以上為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4 條針對滅火設備的設置規定作出的解釋。這些解釋是根據相關的法規條文,具有參考價值。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https://molaw.tw/Law/LawSearchContent.aspx?HS=D0090094-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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