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設置警報設備。其受信機(器)並應集中管理,設於總機室或值日室。但依本規則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免設警報設備。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在左列規定樓層之適當地點設置之: (一)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或第六層以上之樓層,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第五層以下之樓層,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者。但零售市場、寄宿舍、集合住宅應為五○○平方公尺以上:第五款至第九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五○○公尺以上者:第九款之其他工作場所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手動報警設備:第三層以上,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且未裝設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應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 三、廣播設備:第六層以上(集合住宅除外),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應裝設之。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5條,建築物應依以下規定設置警報設備: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安裝位置規定如下: - 地下層、無開口樓層或第六層以上樓層,各層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 - 第五層以下樓層,供編113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使用,各層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但對於零售市場、寄宿舍、集合住宅,要求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對於編第五款至第九款使用的場所,則要求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對於第九款中的其他工作場所,要求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 2. 手動報警設備的安裝規定如下: - 第三層以上樓層,各層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且未安裝自動警報設備的樓層,應按照建築設備編的規定進行安裝。 3. 廣播設備的安裝規定如下: -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樓層,第六層以上(不包括集合住宅),應安裝廣播設備。 這些安裝規定是根據建築技術規則中的相關規定制定的,以確保建築物在火警發生時能夠及時發出警報和指引,從而保護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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