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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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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使用及第三款之旅館使用者,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 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及戶外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觀眾席座位間通路等應設置標示燈。 二、避難方向指標:通往樓梯、屋外出入口、陽台及屋頂平台等之走廊或通道應於樓梯口、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設置或標示固定之避難方向指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條,針對旅館使用者,應設置以下標示設備: 1. 出口標示燈:在每層樓的安全梯及通向戶外或另一個防火區劃的防火門上方,以及觀眾席和座位之間的通道,都應該設置出口標示燈,以提供指引。 2. 避難方向指標:在通往樓梯、屋外出入口、陽台和屋頂平台等的走廊或通道上,應在樓梯口、走廊或通道的轉彎處設置或標示固定的避難方向指標,以提供避難方向的指引。 例如,一家旅館在每個樓層的樓梯口、走廊轉彎處和觀眾席之間的通道,都設置了明亮的出口標示燈,以及指示箭頭指向樓梯和出口的避難方向指標,以確保使用者在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下能夠快速且安全地進行避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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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 條規定:「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使用及第三款之旅館使用者,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 一、出口標示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