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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地地面上建築物外牆距離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擋土設施者,其建築物外牆與擋土牆設施間應有二公尺以上之距離。但建築物外牆各點至高度三點六公尺以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H-3‧6 D≧2+────── 4 H:擋土設施各點至坡腳之高度。 D:建築物外牆各點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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