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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66 條
- 1.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戶外階梯高度每三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平台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但平台深度大於二公尺者,得免再增加其寬度。 二、戶外階梯每階之級深及級高,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2R+T≧64(CM)且R≦18(CM) R:每階之級高。 T:每階之級深。 三、戶外階梯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但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台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 2.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其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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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6 條,對於建築物至建築線間的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 戶外階梯設置平台:每三公尺應設置一個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得小於階梯的寬度。但如果平台的深度大於二公尺,則可以不必增加其寬度。 2. 戶外階梯的級深和級高: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每階的級深和級高應滿足 2R + T ≥ 64 CM,且 R ≤ 18 CM。其中 R 表示每階的級高,T 表示每階的級深。 3. 戶外階梯的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但對於以戶外階梯作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的情況,其階梯和平台的寬度應根據私設通路寬度的規定進行設置。 此外,如果使用坡道代替戶外階梯,那麼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八。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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