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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68 條
- 1.建築物高度除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許可者,從其規定外,不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三點六再乘以二,其公式如左: 法定最大容積率 H ≦────────×3.6×2 法定最大建蔽率
- 2.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增加其建築物高度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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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該條規定了建築物高度的限制。根據該條規定,在沒有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規定許可的情況下,建築物的高度不能超過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的商乘以3.6再乘以2。如果具有特殊需要,構造或用途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必要增加建築物的高度,則不受前項限制。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bol.net.tw/Law/LawContent.aspx?page=0&lsid=L1010200&lflid=L1010200&id=Q0003948&pgid=Q0003948&cid=Q000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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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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