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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69 條

下列地區之工廠類建築物,除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各該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一、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 二、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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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9條的規定,除非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者該地區的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外,以下兩種情況下的工廠類建築物的基本設施和設備應按照本章規定進行辦理: 一、被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的工廠。 二、位於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的工廠。 以上規定意味著只有符合上述兩種情況的工廠才需要按照建築技術規則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這些工廠的基本設施和設備的規劃和建造必須遵守該法規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019年修訂) 2. 原獎勵投資條例 3. 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4. 產業創新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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