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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70 條
本章用語定義如下: 一、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 二、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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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0條的定義: 一、作業廠房指的是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使用的作業空間。 二、廠房附屬空間指的是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所設置的空間,可以供寄宿和工作使用。但僅限於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研究室、員工餐廳和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 舉個相關的範例,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一個建築空間被用作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那麼這個空間就可以被視為作業廠房。另外,如果一個建築空間被設置為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研究室、員工餐廳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那麼這個空間就可以被視為廠房附屬空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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