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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71 條
- 1.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 2.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
- 3.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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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的规定,作業廠房的单层地板面积应不小於150平方公尺。面积小於150平方公尺的部分不得有固定隔间,超过150平方公尺的部分可以设置适当的隔间。此外,作業廠房及其附屬空間應根據防火時效,使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能力的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進行區劃。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阻熱性。 範例: 如果一個作業廠房的單層地板面積為200平方公尺,則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這個作業廠房可以在超過150平方公尺的部分設置隔間。此外,根據規定,該作業廠房及其附屬空間應該使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能力的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進行區劃,並且這些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阻熱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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