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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71-1 條

作業廠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第一項單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符合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定,其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工廠建築物,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符前條第一項規定,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申請改建或修建。 三、原建築基地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中部分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致賸餘基地無法符合規定,或建築基地上之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於重新申請建築執照時,因都市計畫變更建蔽率調降,致無法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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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1條,作業廠房在以下情況下不受單層樓地板面積限制: 一、建築基地是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的,且符合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定,但該基地的可建築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已經領取使用執照的合法工廠建築物,其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但在原建築基地範圍內進行改建或修建時可以申請。 三、原建築基地的可建築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前條第一項的規定,但是其中的一部分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導致剩餘基地無法符合規定,或是在原建築基地上已經有建築物領取使用執照,而當重新申請建築執照時,因為都市計畫變更而導致建築物無法符合規定。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作業廠房是指進行製造、加工、倉儲、運輸、廢棄物處理等作業的場所,其使用變更申請時有不受單層樓地板面積限制之情形。這一規定旨在適應過去建築基地的使用狀況,並考慮到都市計畫變更對建築面積的影響。例如,一個已經領有使用執照的工廠在原有基地範圍內進行改建或修建作業廠房,此時可能無法符合單層樓地板面積的限制,但可以申請建築執照。此外,如果部分建築基地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導致剩餘基地無法符合規定,或是由於都市計畫變更導致建築物容積率調降後無法達到規定的樓地板面積,也可以申請建築執照。這些規定旨在平衡建築發展和都市規劃之間的關係,保護原有建築物的合法性並確保公共設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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