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2條,建築設計中廠房的附屬空間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辦公室(包括守衛室、接待室和會議室)和研究室的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的面積的五分之一。 範例: 如果作業廠房的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則辦公室和研究室的總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 2. 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的工廠可以附設單身員工宿舍,但宿舍的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的三分之一。 範例: 如果作業廠房的面積為500平方公尺,那麼員工宿舍的總面積不得超過166.7平方公尺。 3. 員工餐廳(包括廚房)和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的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的面積的四分之一。 範例: 如果作業廠房的面積為800平方公尺,員工餐廳和其他福利設施的總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附屬空間的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的五分之二。 範例: 如果作業廠房的面積為600平方公尺,那麼附屬空間的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取自以下來源: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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