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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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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及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其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四分之一。
  2. 2.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2條,建築設計中廠房的附屬空間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辦公室(包括守衛室、接待室和會議室)和研究室的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的面積的五分之一。 範例: 如果作業廠房的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則辦公室和研究室的總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 2. 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的工廠可以附設單身員工宿舍,但宿舍的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的三分之一。 範例: 如果作業廠房的面積為500平方公尺,那麼員工宿舍的總面積不得超過166.7平方公尺。 3. 員工餐廳(包括廚房)和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的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的面積的四分之一。 範例: 如果作業廠房的面積為800平方公尺,員工餐廳和其他福利設施的總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附屬空間的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的五分之二。 範例: 如果作業廠房的面積為600平方公尺,那麼附屬空間的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取自以下來源: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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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2 條規定:「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及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