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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及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其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四分之一。
  2. 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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