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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步行專用道設有花臺或牆柱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依規定應設置騎樓者,其淨寬從其規定。
  2. 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者,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於臨接開放空間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或其他區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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