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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88 條
- 1.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步行專用道設有花臺或牆柱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依規定應設置騎樓者,其淨寬從其規定。
- 2.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者,非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於臨接開放空間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或其他區隔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8條,有以下幾個重點: 1. 建築物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寬度四公尺以上的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步行專用道如果有花臺或牆柱等設施,可供通行的淨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如果規定要設置騎樓,則騎樓的淨寬度要符合相關規定。 2. 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的部分,如果不屬於開放空間的建築基地,可以在臨接開放空間的部分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或其他區隔設施。 範例:根據該條款的要求,如果一棟建築物的基地臨接道路,並且沒有其他特殊規定,則該建築物應該設置寬度四公尺以上的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步行專用道的淨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這意味著步行專用道上不應該有妨礙行人通行的障礙物。但如果該建築物的基地規定要設置騎樓,那麼騎樓的淨寬度就要根據相關規定來規定。 另外,如果建築物的地面層是住宅或集合住宅,而不是開放空間的建築基地部分,則可以在臨接開放空間的部分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或其他區隔設施。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物在設計時符合通行的需求、提供足夠的步行空間,同時保護住宅區的私密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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