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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89 條
- 1.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但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且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 2.前項綠化之規定應依本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當地環境氣候、都市景觀等需要所定之植栽綠化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 3.第二項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4.第一項開放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主管建築機關應予登記列管,每年並應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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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9條是關於開放空間的規定。根據該條,開放空間除了應予綠化之外,不得設置阻礙公眾通行的設施,如圍牆、欄杆、灌木籬笆、棚架、建築物等。然而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基於公眾使用的安全需要並且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的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同意,可以設置高度不超過一點二公尺的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籬笆,且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二項,開放空間的綠化規定應依照綠建築基準及當地環境氣候、都市景觀等相關規定進行。這意味著綠化工程應該考慮建築設計圖說,並在申請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工程完成並且經過勘驗合格後,才能核發使用執照。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核發使用執照後,主管建築機關應該將開放空間進行登記列管,並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意圖確保開放空間的合規性和維持良好的環境品質。 範例: 根據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英文版)中所列示的相關規定,這項建築技術規則最新版本所提供的資料反映了台北市建築管理機關的立場,並定義了城市中開放空間的適當設計和管理要求。範例中提到了需要綠化的開放空間和建築技術規則中特定情況下可以許可的柵欄條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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