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4 條
快速跳轉
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前條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4條,提到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前一條規定,可以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3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3條,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的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的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這表示建築物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應該超過直通樓梯所設置的規定。這樣可以確保人們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且安全地逃離建築物。相關範例可以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3條中所提到的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的各樓層均應該設置一座以上的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這樣可以提供安全的逃生通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