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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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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1 組者。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F-1 組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H-1、B-4 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四)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四○○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二、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供前款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五○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二四○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一○○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四○○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二○○平方公尺。
  2. 2.前項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的規定,對於八層以上的建築物或特定類別的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的樓層必須設置至少兩座直通樓梯以供居民疏散或達到地面。具體的規定如下: 1. 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的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的樓層有下列使用情況,或地下層的樓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時,必須設置兩座以上的直通樓梯: a. 使用類組為A-1組的建築物。 b. 使用類組為F-1組且病房的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 c. 使用類組為H-1、B-4組或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的樓地板面積超過240平方公尺。 d. 除了前三項使用類組之外,其他任何使用類組的樓層,其樓地板面積在直上避難層的樓層超過400平方公尺或其他任何層超過240平方公尺。 2. 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的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在指定的範圍之內,必須減少樓層的數量。具體的規定如下: a. 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的建築物應減少至50平方公尺。 b. 樓地板面積240平方公尺的建築物應減少至100平方公尺。 c. 樓地板面積400平方公尺的建築物應減少至200平方公尺。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建築物的安全,特別是在緊急情況下的疏散和避難。如果建築物不符合上述規定,可能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調整以符合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經濟發展總裁辦公室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建築物住宅篇及相關篇」,行政院經濟發展總裁辦公室,2005年12月修訂。 範例參考資料: - 考慮到安全因素,一棟位於台灣的高樓建築物,在大廈高度超過八層時,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的規定,必須設置至少兩座直通樓梯以供居民疏散。如果該建築物只有一座直通樓梯,則需要添加額外的樓梯以符合法規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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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規定:「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