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層以上,五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 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D-3、D-4 組或 H-2 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 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D-5、G-2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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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lillian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建築技術規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