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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 條
建築物構造須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以合理分析,並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剛構必須按其束制程度及構材勁度,分配適當之彎矩設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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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條規定了建築物構造須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進行合理分析,並按照需要的強度進行設計。剛性構件必須根據其束制程度和構材勁度,進行適當的彎矩設計。 相關案例中舉例,內政部曾在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二一一號函中解釋,當進行結構分析計算時,為考慮大地震時建築物產生的塑性變形,計算所得的位移應再乘以3/組構係數K倍,這樣可以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9條第2款規定的限制。 根據這些資料和解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條要求建築物的構造必須根據公認通用的設計方法合理分析,並依照需要的強度進行設計,此外,剛性構件也需要根據束制程度和構材勁度進行適當的彎矩設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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