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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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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構造各構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本編所規定之設計需要強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條規定了建築物構造各構材的要求。根據該條款,構材的強度必須能夠承受靜載重和活載重,並且使各部分構材的有效強度不低於本編所規定的設計所需要的強度。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2015年修訂。這是最新版本的建築技術規則,其中包含了建築物構造編的相關內容。該規則提供了構築物建造和設計的準則,並規定了材料的要求和建築物結構的設計強度。該條款在本編中的精確條文和相關解釋可以在這份規則中找到。 範例: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條的規定,一棟建築物在設計和建造時,需要確保各個構材的強度能夠承受靜載重和活載重。舉個例子,如果是一座多層建築,應該要確保樓板、樑、柱等構材的強度能夠承受上面的荷重以及地震力的作用。這樣才能維持整個建築物的結構的穩定和安全。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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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 條規定:「建築物構造各構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本編所規定之設計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