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構造各構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本編所規定之設計需要強度。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