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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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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構造除垂直載重外,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風力與地震力不必同時計入;但需比較兩者,擇其較大者應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詢問的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條。根據這條規定,建築物構造必須能夠承受風力、地震力或其他橫向力的負載,不需要同時計算風力和地震力,但需要比較兩者,選擇較大的負載來應用到設計中。 參考資料: - 建築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1)建築物之構造上,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內政部營建署) - 「地震、颱風及同時考慮者以最剛性系統來設計」(陳俊成、邱文欽,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 陳俊成、邱文欽 (2017)。"鋼結構"。《中華民國建築物防震設計規範》(第三版)。內政部。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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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 條規定:「建築物構造除垂直載重外,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風力與地震力不必同時計入;但需比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