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構造除垂直載重外,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風力與地震力不必同時計入;但需比較兩者,擇其較大者應用之。
這個問題詢問的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條。根據這條規定,建築物構造必須能夠承受風力、地震力或其他橫向力的負載,不需要同時計算風力和地震力,但需要比較兩者,選擇較大的負載來應用到設計中。 參考資料: - 建築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1)建築物之構造上,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內政部營建署) - 「地震、颱風及同時考慮者以最剛性系統來設計」(陳俊成、邱文欽,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 陳俊成、邱文欽 (2017)。"鋼結構"。《中華民國建築物防震設計規範》(第三版)。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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