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開挖分為斜坡式開挖及擋土式開挖,其規定如左: 一、斜坡式開挖:基礎開挖採用斜坡式開挖時,應依照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檢討邊坡之穩定性。 二、擋土式開挖:基礎開挖採用擋土式開挖時,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進行牆體變形分析與支撐設計,並檢討開挖底面土壤發生隆起、砂湧或上舉之可能性及安全性。
基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22條的規定,基礎開挖可分為斜坡式開挖和擋土式開挖。在斜坡式開挖中,需要對基礎開挖邊坡的穩定性進行檢討,而在擋土式開挖中,則需要按照基礎構造設計規範進行牆體變形分析和支撐設計,同時檢討開挖底面土壤可能產生隆起、砂湧或上升等情況的可能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1. 營建署建築物技術規則:https://www.cpami.gov.tw/cpami/ch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24090&Itemid=1190 2. 歷年相關案例和裁判書或判決書的資料庫或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