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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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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開挖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檢討地下水位控制方法,避免引起周圍設施及鄰房之損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23條,當進行基礎開挖時,若深度超過地下水位,就應評估並釐清地下水位的控制方法,以避免對周圍建築物和設施造成損害。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物在進行基礎開挖時能夠適當地處理地下水位的問題,以維護周圍環境的穩定和安全。例如,若開挖深度超過地下水位,可能會導致地下水湧出並對周圍的建築物造成損害,因此在進行開挖工程時,必須對地下水位做好控制,以保護鄰近設施和建築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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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23 條規定:「基礎開挖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檢討地下水位控制方法,避免引起周圍設施及鄰房之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