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開挖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檢討地下水位控制方法,避免引起周圍設施及鄰房之損害。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23條,當進行基礎開挖時,若深度超過地下水位,就應評估並釐清地下水位的控制方法,以避免對周圍建築物和設施造成損害。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物在進行基礎開挖時能夠適當地處理地下水位的問題,以維護周圍環境的穩定和安全。例如,若開挖深度超過地下水位,可能會導致地下水湧出並對周圍的建築物造成損害,因此在進行開挖工程時,必須對地下水位做好控制,以保護鄰近設施和建築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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