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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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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土設施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設計,使具有足夠之強度、勁度及貫入深度以保護開挖面及周圍地層之穩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24條,擋土設施應根據基礎構造設計規範進行設計,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貫入深度,以保護開挖面和周圍地層的穩定性。 參考資料可舉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修正公告」,此公告於內政部於2016年核准的最新版本。 參考資料: - 內政部 (2016)。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修正公告。取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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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24 條規定:「擋土設施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設計,使具有足夠之強度、勁度及貫入深度以保護開挖面及周圍地層之穩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